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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没有登记存根,应否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结婚证没有登记存根,应否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于2002年结婚,因怕麻烦双方没有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领了结婚证,但后来发现此结婚证在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存根。20058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王某与孙某婚姻关系有效

.律师评析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案例作出如下评析: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结婚证是双方存在合法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都是婚姻关系实体在强制性规定上存在瑕疵,影响了婚姻关系的效力,而非登记程序的问题。从本案看,王某、孙某没有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和民政部门没有登记而颁发结婚证,这些只是婚姻关系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虽然影响对婚姻状况的判断,但不足以推翻既已“登记”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证,法律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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