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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卖车引发诉讼

连环卖车引发诉讼-国外车易买不易卖

 

                            

案件回放

20077月张某委托其朋友郑某(韩国人)从国外帮忙购买克莱斯勒红色跑车一辆(价格20万元),郑某购买跑车之后以自用车名义将车带入国内,海关依法对车辆实行监管,监管日期截至至200810月。张某付款之后,郑某交付车辆,并约定待监管期结束后协助张某将车过户到其名下。

张某拿到车之后随即将车转卖给其朋友王某,并在合同中约定,该车在一年以后(即200810月)解除监管,可更换蓝牌,张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张某承担。王某付款之后,张某交付车辆。

200710月,经中间人李某介绍,王某将车卖给赵某,赵某用此车跑婚庆业务。三人合同约定,车子价款为20万元,中间人李某从中提取1万元介绍费;待车辆可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协助赵某办理相关手续,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赵某有权要求退车。故车辆交付之后,赵某付款1万元给中间人李某,付款19万给王某。

200810月,该车解除监管,但张某和郑某(韩国人)因车辆过户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没能协商一致,遂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09年初,郑某(韩国人)由于工作原因回国,即与国内失去联系。

20099月,赵某见该车迟迟未能过户到自己名下,便以王某无权处分该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合同价款19万元。法院依职权追加张某,郑某为共同被告,经审理,由于被告郑某缺席,被告张某和王某也未能提供对该车具有处分权的证据,故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王某无权处分该车辆,合同无效。判决王某返还19万元给赵某,同时赵某将车辆返还王某。此案终结。

律师分

本案是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案件,本案一共涉及三份合同,除了第一份郑某(韩国人)与张某的合同之外,其他两份合同均是无权处分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法律并不鼓励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考虑到在实践中这种情况难以避免,所以法律给了无权处分行为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权利人追认,二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取得处分权

本案中,张某由于车辆过户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从而错过了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救济,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并且,赵某购得跑车后从事婚庆业务,利用该车赚取了不少收益,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赵某利用该车跑婚庆业务赚取的收益也随之没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收益对于赵某来说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但是被告人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赵某利用该车获得的收益也未作处理。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律师提醒大家对一些依法应登记的事项要高度重视,常见的比如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特别是一些小产权房屋买卖上的问题,一定要把相关的法规弄清楚之后在作行动,碰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取得帮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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