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民事法律 刑事诉讼 房产法律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继承
 
联系方式
民事法律
相邻关系下维权不当遭败诉

相邻关系下维权不当遭败诉

 

天津律师 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律师法律咨询、天津房产律师、天津合同法律师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案例

 

【案情回放】

1996812,储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51400元的价款购买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房为南北朝向,销售建筑面积67.06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储某入住该房中。

20079月开始,B联合公司在储某住房北侧,建设施工一幢16层高的建筑物,楼间距是21(符合天津市规划局规定)。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储某居住的楼内居民曾因粉尘问题主张权利。B联合公司已对共计144户中的141户居民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每户200元—1000元,包括储某在内的3户居民未领取补偿费。

200810月,储某以该建筑影响其通风、采光并有污染为由要求A房地产公司、B联合公司二被告赔偿5000元并调换同等住房一套。

庭审中,原告主张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被告A房地产公司出示宣传资料上明确载明没有现在在建的建筑物,该资料应视为要约,其应属于合同的条款,现A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予以赔偿。原告明确表示选择合同责任并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且拒绝被告B联合公司提出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法院查明,在建建筑系20051117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施工许可证载明:“20061220为合同开工日期”。2006512,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予以备案。证实,被告A房地产公司在出卖原告所购房屋时,在建建筑项目并未立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房屋是与被告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庭审中原告明确选择了合同责任,被告联合公司并非该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联合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证据证实建筑不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被告A房地产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中,某联合公司的在建高层建筑合法,规划符合规定标准。尽管建筑可能会影响原告采光、通风,使得采光、通风效果达不到原来的效果,但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至于建楼的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联合公司应当赔偿,而且已经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了补偿,但原告当时拒绝接受。诉讼中,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5000元,作为被告,在必要限度内给予原告一定数额的补偿是能够实现的,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弥补原告因工程施工造成的损害,但数额不是无限制的。另外,原告还主张调换同等住房一套,房地产公司没有这样的责任而且实现这一点也是不现实的。原告有权利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超过限度也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结果,正说明了这一点。

律师提醒:当事人维权一定要有限度,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长城公寓12-4-701

电话:022-2413777918902110795

 

返回

版权所有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业务电话:022-24137779,15522362125
     地 址 :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5号长城公寓12-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