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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侵犯名誉权案审判结果

肖某侵犯名誉权案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某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某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某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2.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某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某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某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某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3.关于原告获奖问题,被告方某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某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4.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某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5.关于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2005914日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上所述,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方某在2005914日的网络访谈及2005921日的网络评论《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谈到的关于原告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  “拔高自己”、  “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义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原告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原告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方某的失实言论已使原告名誉受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方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某称其言论系学术批评,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方某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被告方某称其言论系正常的学术批评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对被告方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不良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给原告带来较大影响,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某应当在相关网站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故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名誉受损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该数额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某、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方某、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二、被告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三、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某应与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肖某、被告某医科大学出版社、被告方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肖某上诉及答辩称:原审只判今被告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低;方某的言词构成对肖某名誉的侵犯,请求依法驳回方某、某医科大学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某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某上诉及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人民法院(2095)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驳回肖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主文第三项表述有误,应予理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一)(二)(四)项;

二、变更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 8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某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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