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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组承包合同纠纷案审判结果
甲组承包合同纠纷案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80年3月10日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1980年3月以后,双方争议的山坡一直由A乡杉木林场进行管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的条件,现又由A乡政府发包他人,从维护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发展生产的角度,不宜再作变动。二被告长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引起纠纷主要责任在被告,应对原告进行收益分配补偿,但该问题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主张权利,可由双方另行解决,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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