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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承包合同纠纷案
律师评析承包合同纠纷案
1.甲组的请求不符合协议约定解除的要件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各队划给林场土地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和要回。根据本条规定,彭庄组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若需解除合同双方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
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这种单方解除是建立在双方解除权约定条款基础上的。
2.合同解除不利于维护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延长土地承包期,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积极性、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随意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方法,以彻底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过,解除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综上,甲组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只能向A乡杉木林场主张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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